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股权分割的约定理解有歧义怎么办?

2026-08-11 09:30   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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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6月,孙某(原告)与黄某甲(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甲名下持有三家公司股份,且三家公司之间均存在控股和被控股的关联。

20095月,孙某与黄某甲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拥有的男方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之后,由孙某执笔,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男方支付女方2000万元,女方将所有字画归还男方。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

20113月,孙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协议离婚时正值公司申请上市的敏感期,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严重改变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影响公司上市,故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书》对登记在黄某甲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分割,现公司已上市,孙某要求分割黄某甲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市值约5.5亿元。

庭审中,孙某要求撤销或变更上述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对此,浙江高院认为,孙某对黄某甲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知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孙某与黄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初字第1号]。

案件关键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被告名下的三家公司股份是否已分割完毕。浙江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原告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案涉股份是知情的。从原告起诉状中"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处分"等陈述分析,离婚时原告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股份是知情的。

其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所有股份归被告所有。原告提出,为了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仅约定"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而对男方拥有的股份未作分割。

对此,法院认为,上述第三条系双方离婚时对有关公司股份和债务作出的分割,既然约定女方拥有的股份归男方所有,则从常理上分析,虽然未写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份和债务归男方所有和承担,但这显然属于双方协议的应有含义。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财产分割完毕"。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2000万元,原告将有关字画归还被告,并约定"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也印证了案涉股份已分割完毕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通过上述两份协议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双方争议首先在于上述协议涵盖的财产范围,即两份协议是否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起诉状中"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处分"等陈述分析,离婚时。

其次,原告提出,为了确保宋城股份公司顺利上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仅约定"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而对男方拥有的有关股份未作出分割。

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第三条系双方离婚时对有关公司股份和债务作出的分割,既然约定女方拥有的股份归男方所有,则从常理上分析,虽然未写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份和债务归男方所有和承担,但这显然属于双方协议的应有含义。此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认定。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2000万元,原告将有关字画归还被告,"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

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离婚时通过上述两份协议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上述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利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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