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的原因在于,建设项目的进行,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都有预付款在中标人(承包方)手中(如我国是禁止承包方垫资承包的),预付款本身是可以起到担保作用的。如果招标人违约,中标人可以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的款额。 履约担保的第二个问题是担保的期限。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要求,一般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一定的天数(如14天)内提供。 在整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履约担保都应当有效以施工合同为例,不但在施工期内有效也应当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内有效。
在履约担保中,首要的问题是提供担保的主体,是只有中标人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还是招标人与中标人都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从国际工程的招标实践看,都是规定只有中标人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但我国工程领域有许多人认为只要求中标人提供担保不够公平,招标人也应当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