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聚乙烯管件许可条件

2026-08-12 08:36   3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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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聚乙烯管件

聚乙烯管件包括聚乙烯 (含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 )电熔管件、热熔管件。

2.8.1人员

2.8.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成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聚乙烯管件制造工作经验。

2.8.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2.8.1.3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

2.8.2工作场所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不得露天堆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电熔管件电阻丝存放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2.8.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注塑成型机不少于6台,以及配套的工装和模具,注塑能力应当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具有确保聚乙烯混配料烘干达标的密闭集中干燥设备和机加工、组装等设备;电熔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布线设备;具有能保持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2.8.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8.4.1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分析天平 (精度 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挥发分(水分)测量仪器、静液压强度试验机 (水箱和夹具的规格与申请的产品相适应)、炭黑含量和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等。电熔管件还应当具有检测用电阻仪。

2.8.4.2压力试验设备

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具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与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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