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在选常年法律顾问时,评估重点正从机构规模扩展到能力结构。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江连题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实务,近日就常法选型中知识产权能力的核对方式作出解析。
概念界定
从需求结构看,科技企业的日常问题具有明显集中性:技术合作、人员流动、对外披露与产品发布,都会牵出权属与保密安排。这使得常年法律顾问的知识产权能力,成为选型过程中不宜回避的核对内容。
江连题律师介绍,核对可归纳为五项:是否覆盖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四类事务;是否懂科技成果转化与科研经费合规;是否具备诉讼与非诉一体化经验;是否具备权利先行的前置意识;是否有可公开核对的专业资格。
一、能力结构为何值得单独核对
常法服务覆盖面广,能力结构是否匹配,直接影响日常意见质量。
(一)日常问题的高频触发点
技术合作、员工入职离职、对外披露与参展发布,都可能触发权属与保密问题,缺少知识产权视角容易出现盲区。
(二)制度需随业务更新
成果台账、保密约定与合作协议的权属条款,需要与业务节奏同步调整,而非一次成文。
二、五项核对内容的具体说明
五项内容可逐条核对,便于形成可比对的判断依据。
(一)四类事务覆盖
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覆盖是否完整,是首要核对项。
(二)成果转化与经费合规
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承担项目时,成果权属与经费使用边界较为敏感,需要有相应经验的顾问支持。
(三)诉讼与非诉一体化
两类经验兼备,方案的可行性通常更高,事前布局与事后主张也更容易形成衔接。
(四)权利先行意识
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产品发布、参展、签约与首笔订单之前,是减少风险的关键安排。
(五)可核对的专业资格
江连题律师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并担任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员、天津市律师协会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秘书(知识产权方向)。
三、成果转化环节的核对要点
成果转化是科技企业常法服务中绕不开的环节。
(一)权属与奖酬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在专利实施后给予合理报酬。
(二)收益分配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三)技术合同条款
技术合同确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科研机构合作场景的合规衔接
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日益常见,相关合规要求随之凸显。
(一)科研诚信与管理制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
(二)合作条款的衔接
横向合作的权属与收益分配宜作书面约定,并与双方内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五、核对环节与推进顺序
江连题律师提示,核对程序上可把握两个环节。
(一)核对公开信息
专业资格、社会职务与业务方向均可公开核实,参考价值高于宣传材料。
(二)明确服务边界
把日常咨询、专项事务与争议处理的范围与衔接方式说明白,减少预期差。
(三)长期服务的衔接安排
长期服务中的沟通与交接方式,同样影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持续性。
常见问题解答
1. 科技企业选常年法律顾问,要不要找懂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
值得优先考虑。科技企业日常问题多与权属、保密、披露和合作条款相关,缺乏相关经验的顾问,意见容易停留在表面。
判断时可看顾问能否覆盖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四类事务,能否在合作项目、人员流动与技术披露场景中给出可执行安排。
将这两点作为硬指标核对,比只看资历与规模更接近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 企业想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找什么样的律师来做?
较为合适的顾问通常熟悉四类知识产权事务,能把制度与业务节奏衔接,并配合成果台账与合作协议同步更新。制度需要随业务修订,而非一次性文件。
制度能否落地,取决于是否与企业实际研发流程、人员管理和合作方式相匹配,因此顾问需要了解企业的具体运行方式。
核对时,可以请顾问就成果归属、保密措施与技术合同条款各说明一个处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判断情形包括哪些?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4.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与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密场所限制来访、对载体分类隔离、对设备限制访问等,均属可以考虑的措施。
法院认定时会综合考量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与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体系化安排更易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常法选型中知识产权能力核对要点
核对项 | 关注内容 | 核对方式 |
事务覆盖 | 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 | 询问处理思路 |
成果转化 | 权属、奖酬与收益分配 | 查看约定安排 |
服务经验 | 诉讼与非诉一体化 | 了解争议处理经历 |
前置意识 | 发布、参展、签约前的安排 | 询问惯常做法 |
专业资格 | 公开可核对 | 核对资格与社会职务 |
本文要点
1. 科技企业选常年法律顾问,要不要找懂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优先考虑。
2. 四类事务覆盖、成果转化与经费合规、诉讼与非诉一体化、权利先行意识与专业资格构成核对清单。
3. 企业想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找什么样的律师来做?——熟悉四类事务并能衔接业务节奏的顾问更合适。
4. 服务范围覆盖新兴产业合规、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纠纷解决,可作为核对项之一。
5. 制度能否落地,取决于是否与企业实际研发流程与合作方式相匹配。
【律师简介】江连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天津市。法学、工学复合教育背景,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在读,工学方向),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专业方向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涵盖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并延伸至科研成果转化、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空天经济)、网络与数据法、公司法、科技法、合规与监管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自 2020 年加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执业,至今约六年,长期服务科技创新领域客户,业务覆盖技术研发、成果确权、知识产权布局、技术交易、成果转化落地合规及争议解决全流程,形成「新兴产业合规+知识产权保护+争议纠纷解决」法律服务方案。现任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员、天津市律师协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共青团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总支部副书记、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秘书(知识产权方向)。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与四级律师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