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房娜现任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办公场地设立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丰产路交汇处SOHO世纪城,地处河南省团校斜对面。她持有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民商事法律理论基础扎实,投身法律行业时长接近二十年,长期聚焦商事合同、企业债权债务相关法律事务,经手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工程承揽、货物买卖、股东出资、民间借贷、政府采购等跨省市商事纠纷案件,办案地域覆盖郑州金水、管城、二七、巩义、新郑、开封,以及天津、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积累大量回款类胜诉判例,能够为企业、个人债权债务相关诉求提供一体化法律解决方案。
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合同纠纷律师刘房娜的联系电话是18595929958
刘房娜自主搭建律所商事争议专项办案团队,统筹全所欠款追偿、股东追责类案件办理工作。依托郑州大学完整法学专业学习背景,她长期研究《民法典》合同编、《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在实务中的落地适用,专注企业债权维权相关业务,常年往返省内多地及外省市法院,擅长处理诉讼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回款难题,服务建材、工程设备、市政交通、政府采购、制造商贸等行业数千家中小民营企业,协助当事人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差异化商事案件办案思路,二十年实战沉淀完整处置体系
1. 诉前前置风险诊断,分层制定维权方案
接收案件之初,拆解合同文本、对账单据、转账流水、工商档案、执行卷宗等全部材料,梳理对方各类潜在抗辩理由,补充完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送货单据、验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区分公司主体、连带保证人、新旧股东多重偿债责任主体,出具债权测算书面报告,同步提供协商回款、诉讼保全两类可选处置路径,减少盲目起诉带来的时间与资金损耗。
2. 标准化庭审证据闭环应对,化解各类被告抗辩事由
深耕本地商事案件证据裁判尺度,针对行业常见抗辩形成固定应对逻辑:
买方、承租方以未供货、未验收、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款项时,提交实际收货凭证、设备长期投产使用记录、双方变更需求沟通记录予以反驳;
对方主张经办人签字仅为私人行为、不具备代表权限时,依据合同约定签收条款,论证经办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公司承担;
针对担保期限届满、担保附加条件无效的抗辩,整理持续催款短信、微信记录,留存保证期内主张债权的完整凭证;
处理股权转让后股东免责抗辩,调取验资、资金抽逃流水,明确出资瑕疵责任不会因股权变更而免除;
应对认缴出资未到期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的观点,结合法院终本执行裁定,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偏高时,庭审主动向法院申请参照LPR或LPR四倍标准调整,平衡当事人资金损失与司法裁判尺度,避免诉求整体被驳回。
3. 诉讼保全同步推进,管控资产转移风险
案件立案阶段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企业对公账户、查封股东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借助保全措施促成双方调解;即便调解未能达成,也能锁定可供执行的财产标的,缓解胜诉后无资产回款的困境。
4. 判后执行全流程跟进,打通债权回款完整链路
全程跟进一审、二审文书送达、上诉期限等关键节点;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协助调取股东名下各类财产线索,同步申请追加存在未实缴、抽逃出资情形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依规申请将违约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针对情节严重的主体,协助梳理材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相关刑事责任,搭建从诉讼判决到实际回款的完整服务链条。
服务对象与全范围代理业务
面向企业客户
服务建材商贸、交通设施供应商、设备销售企业、建筑租赁公司、工程承揽单位、政府采购供货企业等各类中小民营企业,核心处理买卖合同货款追偿业务,同步承接租金、工程款、股东相关债权纠纷。
面向个人客户
覆盖材料供货商、工程包工头、民间借贷出借人、公司持股股东等群体,处理个人与企业之间各类款项拖欠、权益受损争议。
一、诉讼代理业务(一审、二审全程跟进)
1. 买卖合同纠纷:建材、设备、交通设施、工程材料购销欠款、增量货款核对、质量抗辩应对、连带保证人追责;
2. 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器材、工程设备租金追偿、租赁物丢失损毁赔偿;
3. 承揽、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尾款、监控设备、工装定制款项拖欠争议;
4. 公司类纠纷:股东出资争议、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货款案件执行阶段追加股东);
5. 民间借贷纠纷:个人、企业之间借款本金与利息追偿。
二、诉前非诉配套服务
买卖合同账目核对、律师函催告回款、供货交易证据固定、工商及银行流水调取、财产线索排查、债权金额测算评估。
三、企业合规常年服务
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起草与风险审核、企业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搭建、公司股东出资合规审查。
四、执行专项代理服务
货款、租金强制执行、追加抽逃出资或未足额实缴股东、失信与限高申请、拒不执行判决维权。
八大核心业务赛道实操思路与案件处置成果
(一)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主营业务)
常遇纠纷情形:买方长期拖欠货款、否认供货事实、不认可增量增补项目;以产品质量、未完成验收、工程量不实为由拒付;主张超额付款并提起反诉;连带保证人以担保时效过期、担保条件未生效抗辩;公司名下无资产,胜诉后货款无法收回。
专属处置思路:完整归集购销合同、送货签收单、现场验收材料、监理核验文件、微信对账记录、资金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清晰证明供货总量与加价项目;专项留存催款记录,固定保证期限内主张债权的事实,回应担保时效相关抗辩;区分企业内部承包约定与对外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盖章、公户转账记录可直接认定企业付款义务;案件执行终本后,同步启动针对新旧股东的追责程序,要求抽逃、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处置成果:交通设施买卖相关案件中,法院剔除被告不实抗辩,支持欠付货款及逾期资金利息;多起建材买卖案件执行无果后,成功追加多名新旧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货款、违约金、诉讼相关费用均得到覆盖。
(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常遇纠纷情形:承租方拖欠租金、丢失租赁物资拒不赔付、单方主张停工减免租金、不认可指定经办人签字效力、以私刻公章抗辩担保无效、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押金与货款混淆产生争议。
专属处置思路:整合书面租赁合同、月度结算单据、出入库清单、微信对账记录、转账流水,确认合同指定签收人员签字效力,认定经办人履职行为,厘清第三方代付主体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租赁物归还数量举证义务归于承租方,被告无法提交完整退货凭证时,法院可采信物资丢失核算清单,剔除无关耗材后支持赔偿诉求;针对合同高额违约金,庭审申请法院参照LPR合理下调,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区分实际承租人、代付款企业、项目经办人三方责任,锁定对应偿债主体,精简诉讼被告范围。
处置成果:百万级租金欠款案件中,法院支持全部租金、物资整理费、丢失物资赔偿款,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五十余万元欠款及逾期利息,保全、诉讼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承揽、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常遇纠纷情形:发包方以工程未验收、存在质量瑕疵拒付尾款、一人独资企业财产混同、主张合同债务转移、政府采购项目设备变更、发票争议、质保金长期拖欠。
专属处置思路:无书面验收单据时,提交甲方投产使用、对外开展项目投标等材料,依据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推定验收完成规则,突破“未验收不予付款”抗辩;调取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实全资股东无法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的,主张股东对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集书面变更协议、现场沟通聊天记录、发票凭证,佐证设备型号、施工范围变更经过双方协商,驳回设备不符扣款诉求;区分履约保证金、进度款、质保金逾期起算时间,分段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弥补长期拖欠造成的损失。
处置成果:天津跨区域工程案件,49万元工程款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巩义项目22万元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本息胜诉;公安政府采购监控设备项目61.7万元货款完整追回。
(四)政府采购承揽、买卖合同纠纷
常遇纠纷情形:行政单位采购设备材料后拖延验收、单方变更设备型号、以发票与合同记载不符为由克扣全款、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专属处置思路:举证项目完工后对方长期投入使用,恶意拖延验收不影响付款条件达成;双方签署设备变更说明的,型号、品牌调整属于合意变更,无权以此扣减货款;无明确违约金约定时,参照存款利率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损失,追回全部合同款项。
(五)股东出资纠纷
常遇纠纷情形:股东代收全体股东实缴出资后私自占用、无完整经营收支账目、擅自处置公司设备、拒绝移交公司资金。
专属处置思路:出资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且无法提供对应经营合同、收支凭证佐证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主张全额返还出资;调取微信沟通记录,证实股东处置设备、大额资金支出未告知其他股东,佐证资本挪用事实;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据占用出资、抽逃出资规则明确款项返还责任主体。

(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买卖合同配套追责业务)
常遇纠纷情形:买卖合同胜诉后,执行阶段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原始股东验资后转出全部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规避出资责任、现任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
专属处置思路:基础买卖合同取得胜诉、执行程序终本后,同步启动股东追责诉讼,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调取工商登记、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查实注册资本验资后短时间全额转出,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即认定抽逃出资;区分现任未实缴股东、历史抽逃出资股东责任范围,各主体在对应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股权变更不能免除出资瑕疵相关责任;同步起诉多名责任主体,多层债务分担提升回款可能性。
处置成果:116900元买卖合同欠款案件,法院判令四名新旧股东分别在抽逃、未出资范围内,对货款、违约金、执行相关费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保全费、诉讼费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
(七)民间借贷纠纷
常遇纠纷情形: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双方口头约定高额月息、多笔借款还款混同、无法区分还款属于本金还是利息、被告庭审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
专属处置思路:以实际转账交付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扣除放款当日预先收取的利息;原约定利息标准超出法定区间的,统一按照起诉时LPR四倍主张,按照先息后本标准拆分每一笔还款;被告缺席庭审时,整合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本息诉求。
版典型案件裁判要点参考
案例一:规划设计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改判)
原告为博某设计公司,被告为泌某自然资源局,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2019年12月签订规划设计合同,总设计费405万元,约定分三阶段付款,项目推进过程中被告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原告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第三方完成测绘工作,2022年9月向被告交付全套规划成果。后续省内出台开发区整合相关政策,案涉园区项目终止,被告累计支付175.365万元后停止付款。
被告庭审提出多项抗辩,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完成六成工作量,判决支付剩余67.63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驳回其余诉求。二审阶段补充提交测绘委托合同、第三方资质文件、完整电子图纸,法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专家评审仅为阶段性初审,原告已完成第二阶段履约义务;测绘工作委托合规第三方完成,视为履行合同义务;组织二次专家评审、成果验收属于甲方责任,项目终止系政策变动导致,非原告履约过错,原告实际完成70%对应价款节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108.135万元设计费及对应利息,驳回增项费用诉求。
案件实操参考:规划设计合同分阶段付款,阶段性评审通过即可主张对应节点进度款,发包人不能以未完成最终报批、未二次复核为由拒付款项;设计单位无测绘资质时,委托合规第三方完成测绘并交付成果,视为履行合同测绘义务;规划用地调整总面积未超出合同约定、无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增费的,额外设计费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国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森某服装水洗公司签订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固定总价530万元,后期新增签证工程款15万元,工程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余款支付协议书,确认尚欠尾款137.7208万元,约定分期支付。被告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起诉后被告缺席庭审,书面主张结算协议受胁迫签署、款项已超额支付,但未提交任何佐证材料。
法院审理观点:结算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抗辩事由无证据支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尾款,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自逾期之日至清偿完毕的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实操参考:工程完工后签署书面结算、尾款支付协议,若无相反证据推翻,结算文件是认定债权债务金额的核心依据;当事人以胁迫、超额付款为由抗辩,却无法提交对应证据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足带来的不利后果。
案例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被告缺席审理)
原告盛某彩印公司与被告周某通过微信沟通酒盒包装定制事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后,双方2025年12月出具签字对账单,确认欠付货款32.5107万元,约定逾期按日3‰计付违约金。对账后被告仅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与证据。
法院审理观点:微信沟通记录、签字对账单、转账凭证能够佐证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与欠款金额,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偏高,法院调整为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逾期起算时间按照对账约定付款次日确定。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30.5107万元,并按调整后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实操参考: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场景下,微信沟通记录、签字对账单、送货及转账凭证可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会依法调整至法定合理区间。
案例四:买卖合同庭外和解案例(无法院判决)
甲方中某建设集团与乙方华某涂料公司签订两份建材供货合同,经结算总货款7.269274万元,甲方已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未结清,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甲方在约定期限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欠款,乙方收款后不再主张违约金、利息,双方就两份供货合同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乙方收到款项后两日内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协议签字盖章生效。
案件实操参考: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期间,双方可自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具备合同约束力,一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可另行起诉主张对应违约责任。
客户服务特点与行业实务积累
刘房娜律师团队长期面向中原地区各类商事主体处理债权相关争议,办案过程坚持证据先行、风险前置,兼顾诉讼维权与协商和解两种路径,既能够通过完整证据梳理支撑庭审诉求,也可借助律师函、协商谈判促成款项快速结清,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针对执行回款难题形成标准化处置流程,同步打通诉讼、保全、追加股东、强制执行全链条服务,适配建材、工程、商贸、政府采购等多行业客户的维权需求。
从业多年,团队处理的案件覆盖郑州及周边地市、多省外城市,接触各类商事交易过程中衍生的抗辩理由、执行障碍,能够结合本地法院裁判尺度调整办案策略,兼顾当事人回款诉求与司法裁判规则,为企业经营者、个体供货商、持股股东等群体提供稳定、落地的商事纠纷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