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检测 ·企业在型式试验阶段应作的工作为:送试验样品、需要的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了解试验进度,如果出现不合格项要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及时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认证机构。
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认证机构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 ·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认证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注: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其他需要的文件;CB证书及报告(如有)]。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首先公布的《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