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特定的生产活动。
为适应工作需要,依照《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决定对原国家监管局2004年启用的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旧版生产许可证”)式样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生产许可证,适用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可靠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