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即传授讲解的意思,《春秋》有三传(《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传有的阐明大义,有的引申未言之意,有的逐句解释。古语云“圣人作其书,贤者作其传”。传有内传、外传、大传、小传、补传、集传之分。 注,取义于如水注物,对文字古奥、文义艰深之处,略疏典故。注也是通用的注释名词。
因此,把清代末年作为古籍的下限要比1840年作为下限来得合适。当然,这个下限仍旧是粗线条的。即辛亥革命以后的著作如果在内容或形式上沿袭前此的古籍而并未完全另起炉灶,如对古籍所作的旧式校注或旧体诗文集之类,一般仍可划入古籍范围。采用新体裁对古籍所作的研究或注释,才不叫古籍,而算作对古籍的整理研究。 中国的古籍在数量上以用汉文撰写的为多。此外,还有用满、蒙、藏、彝等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也是中国的古籍。只是因为整理这些用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古籍需要另外一套专门学问,在方法上也和整理汉文的不尽相同,因此通常所谓整理古籍只限于汉文的古籍。
时代久远,传世孤罕的书籍,自然珍贵。甚至虽有明显的文字讹脱,反被视为珍贵版本,这在古今中外都有实例可举。本来“珍”并不等于“善”,罕见的东西并不一定真好,可是谁也不会把珍贵的东西视若粪土。这就在实际上把“珍”、“善”合流了。彭令先生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说,凡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古籍精品,都应视为珍本;珍本与善本的核心价值都是文献价值,文物价值为基础,文物价值主要是在确定古籍的真赝、年代、版本的基础上得出的,艺术价值对于古籍来说是形式。文物价值、文献价值与艺术价值都高的古籍,无疑是善本;有时候,对于某种价值特别突出的古籍,也应视为善本。
“古”是相对于“今”而来的,未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制的书籍,皆可称之为古籍。 [2] 当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将文字刻写在特定形式的材料上,借以记录知识、传播思想,图书才开始出现。在《中国古籍编撰史》中提出图书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构件: 知识信息; 著作方式; 文字; 物质载体; 文字制作技术; 装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