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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1] 》,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第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