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